法規名稱: | 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 ) |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學生選習本土語言權益,協助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實施要點」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舊生(國民小學一年級至五年級、國民中學七年級至八年級)次學年度選習本土語言類別之調查,於新生報到時,辦理新生之調查,以作為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之依據。各校辦理前項調查時,應設計表格提供學生填寫,並經家長簽章同意後繳回。 三、學生選習本土語言課程,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六年級者應就閩南語、客家語或原住民族語等三種本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國民中學者依學生意願自由選習,並以鼓勵持續學習同一種語言為原則;其確有更換類別之需求時,應已持續學習原語言課程一年以上始得辦理。選習原住民族語之學生,各校宜輔導其以父母或家長之該族語言為優先考量,做適切選擇。 四、國民小學每週應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計入語文領域時間內,於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時間實施,並得依學校資源狀況,利用彈性時間、晨光活動或課後活動時間,另行酌增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或社團活動,並得優先於語文學習領域、彈性學習節數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鼓勵學生依其意願自由選習本土語言課程。 各校開設原住民族語選修課程,排課或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者,得專案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以下簡稱教育局(處))同意後,利用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以外時間實施。 五、各校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充分尊重學生及家長選擇權,並將開設情形通知學生家長。 各校應視各類本土語言課程選習學生數,得以班群方式打破班級或年級界限,且以同年段實施為原則,依學生選習語言類別編組,實施跑班式協同教學,班級人數上限不逾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為配合學生選課需求,班群應儘量於同一時段實施。於國民小學階段,凡學生選習之本土語言類別,學校均應開班,以保障學生選習本土語言之權益;同年級同語別選習之總人數為十五人以下者,應合班上課。 各校開設原住民族語選修課程,因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而無法依需求開課者,應與家長充分溝通協調後,適度調整課程。 六、各校應積極配合「臺灣母語日」之實施,鼓勵教師於教學過程多使用母語,並營造本土語言生活情境。 各校在教室編配狀況許可下,得設置本土語言專科教室,原住民族語重點學校宜充分利用原住民族資源教室,以利本土語言情境布置,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 七、各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應將本土語言課程選習人數及選修課程開設概況(包括任課教師本土語言專長符應統計),填報於本署本土語言填報系統後報教育局(處)備查。教育局(處)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線上資料審查後,報本署備查,並副知客家委員會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各校學生選習調查表應留校存查一年。 八、教育局(處)應建置直轄市、縣(市)之本土語言教學師資人力資料庫,積極辦理授課教師之本土語言教學專長培訓,並得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及進用,以滿足各校師資需求。 教育局(處)對轄屬學校本土語言師資未符應需求情事,應積極研議協助措施。 九、教育局(處)為落實推動本土語言教學,應成立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推動會,並由其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各校辦理情形;辦理成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各校依學生意願開設本土語言選習類別課程之情形,應列為前項訪視重點項目之一。 十、教育局(處)得依本注意事項另定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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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